“油罐车运输食用油”引发的思考
火狐直播ios版下载来源:火狐直播ios版下载    发布时间:2025-04-15 01:38:29

  2025年3月9日下午,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2025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二场活动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何莉说,2024年,媒体曝光的“油罐车运输食用油”事件令人震惊,也引发人民群众对食用油安全的担忧。

  2024年7月初,新闻媒体报道的“油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报道,有罐车司机向媒体透露,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2024年5月份,媒体记者对此进行了长时间的追踪调查,发现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为了节约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送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体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上述报道提到汇福粮油集团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的名字。

  在责任认定方面,依法对涉事7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68万元;对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51万元;对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没款合计约192万元;对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约30万元;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约26万元;对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86万元;对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51万元。涉事地区河北邢台是问题罐车所在地,对罐车运输失管失察,市政府分管负责负有领导责任,相关监管部门人员负有责任,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调查过程中地方发现的公职人员有几率存在的失职渎职不作为问题,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本事件中,油罐车未彻底清洗即运输食用油,导致食用油受到污染,属于“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本事件中,如果油罐车运输的食用油确实受到了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污染,且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尽管它们都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但在法律适用、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上存在非常明显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事件中,消费者购买的食用油因运送过程中的污染而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油罐车运输食用油事件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首先,有关部门对食用油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不足,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油罐车未彻底清洗即运输食用油的行为。其次,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而忽视食品安全。

  食用油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确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然而,在本事件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了社会责任,未能对运输环节进行严格把控,导致食用油受到污染。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长远发展。

  油罐车运输食用油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食用油安全的担忧,也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消费的人在购买食品时,应当提高警惕,选择信誉良好的品牌和商家,避免购买来源不明、质量无保障的食品。同时,消费者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油罐车运输食用油事件也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仍需加强完善。首先,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所有的环节的监管,特别是对运输、储存等容易被忽视的环节进行严格把控。其次,应当加大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最后,应当建立完整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追溯,便于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理问题。

  油罐车运输食用油事件不仅是一起食品安全事件,更是一面镜子,照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企业社会责任、消费者意识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足。通过对此事件的深入分析和思考,我们应当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一起努力,从法律、监管、企业、消费者等多个层面入手,构建起更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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