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消除碘缺少损害,采纳长时间供给加碘食盐为主的归纳防治方法。因医治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未加碘食盐。
为确保未加碘食盐质量安全,满意特定人群对未加碘食盐的消费需求,根据《食盐专营方法》和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办公厅等四部分联合印发的《关于标准未加碘食盐办理确保合格碘盐供给的告诉》(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的规则,我市对未加碘食盐采纳“指定专营、分区设点、挂牌出售、社会公示、消费提示”的方法确认出售网点,现将全市未加碘食盐出售网点予以布告(网点概况见附件),请需求购买未加碘食盐的特定顾客遵医嘱购买。
供给未加碘食盐的企业应当树立完好办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标准标准加强未加碘食盐的出产、储存、运送等环节的办理,出售时应当设置专柜或专区,有显着标识,有消费提示,确保未加碘食盐质量安全。其他食盐经营者不得出售未加碘食盐。